杭州安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安吉商会,是安吉籍在杭州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经营者组成的自律组织。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杭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本会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本着“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办实事,做好事,为杭州市的"生活品质之城,建设新天堂"和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为家乡安吉经济文化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杭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文二路328号富丽科技大厦B座五楼2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二)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安吉和杭州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三)团结在杭州投资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组织会员制定会员公约,倡导会员自律,有计划地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六)组织开展工商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市场、科技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八)协调关系,同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为会员在当地经商办企业提供帮助;
(九)完成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为主,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杭州投资经营的安吉籍企业或其他在杭州投资经营者,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它有关人士。
(五)聘请社会相关人士,与本商会工作有关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等为本商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六)担任过商会会长,曾为商会建设作出过贡献,由理事会聘任为商会荣誉会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监事会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杭州安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安吉商会,是安吉籍在杭州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经营者组成的自律组织。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杭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本会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本着“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办实事,做好事,为杭州市的"生活品质之城,建设新天堂"和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为家乡安吉经济文化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杭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文二路328号富丽科技大厦B座五楼2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二)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安吉和杭州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三)团结在杭州投资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组织会员制定会员公约,倡导会员自律,有计划地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六)组织开展工商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市场、科技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八)协调关系,同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为会员在当地经商办企业提供帮助;
(九)完成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为主,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杭州投资经营的安吉籍企业或其他在杭州投资经营者,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它有关人士。
(五)聘请社会相关人士,与本商会工作有关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等为本商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六)担任过商会会长,曾为商会建设作出过贡献,由理事会聘任为商会荣誉会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监事会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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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安排在年末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职权(常务理事会人员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任期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上报杭州经合办,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会议有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议事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参加者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议事会议参加者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会长议事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对本会工作有最后决定权;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会长议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有权根据工作的需要,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产生,是本会监督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不能兼监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审核本会财务;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有损本会利益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行为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则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罢免相关人员;
(四)监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审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议事项;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的提前下,为使会费保值增值,经会长议事会讨论,可选择适合的项目进行投资,盈利充作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